【大清律例会通新纂】二十九 - 姚雨芗原纂胡仰山增辑.pdf

大清律例會通新纂
囚衣槿 功臣應禁親人人魂 死四合人自殺 老幼不拷訓 停四待對 依告状 原告人事不放回 囚指平人
交 收見四 罪按酉囚徒律官更不如法銷租致 内中途脱乓拥解人同并然止言巳 叁三一四 监候行售 亲速人犯 三年後保 不不同或云止绍兴覺失四科之 决者不可况不不如法亦與不禁 断决之徒流悉从充軍人犯耳若未断 穆見淹票 供考 暂主竺鎖者不言团而致死之 官典 罪或谓照凌虐罪因似太過下條有于 連平人识禁致死之法可以此昭料断 不厘远而弯不雁扭而加之 而 其情同也侯考 輕重 馬操微 八 校 管押以雁禁不禁 無名輕重價愿收禁允例 人 除死罪外徒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