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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部先生笺释】十三 - 王肯堂原释.pdf王儀部先生笺释卷十九 王 古米 鼎定九父垂 黄 翁居镜非父囊 刑律 八命 释日疏云人命李烟法經不出其目膜高帝 與民約法三章首日般人者死曹魏有怨毒殺谋而同行之罪第四節言課而不同行通承 二项之罪末言因而得财之罪 第一課字就得廣凡有爍設計定而般 之者俱是律課者二人以上其本又云 谋状题蓄雕一人同二人之法此谋殺人有造 意加功不加功之别正為二人以上言之若無 同谋加功之人俨引課殺人听罪乃所谋 状顯者羅一人同二人之法也殺而以谋尤 深毒故為六殺之首六殺者谋殺故殺翻殺心或課人益造意不必殺致命實山加功 故蹦以一二二命抵一命不爲過也不加功者非 致命之因故减一等殺乾者已苑也必须殺乾 乃坐若未僧殺另日方死者應另 第二節若谋殺人其人已像而幸不死者造 意者从而加功者减一等不加功者又减一 等加功之人若持有兵器當引徒侧充軍方 木法不加功同谋同行者 第三節若谋已行而未僧傷人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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