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十七 - 王肯堂原释.pdf

王儀部先生袋释卷二十四 横工楼 耀 古吴 鼎 九 黄 中致和父訂正 翁居镜非父黎 州律 释日唐律疏二云非偽律者魏分贼律為之麻 代相因汽今不改明律疏日漢律有菲偽生
等末節總承上言 制書有詩為增傳寫 失之罪各衙門文書止有菲為之罪而無增 减失之罪者已在增减官文書條 第一饰调書解見吏律本無制書而假撰調青 者之菲為本有制书而更改字句者之墙 减已施行者罪無首从皆藍候朝未施行者 候其不言皆则為者减為首一等矣其奉 行制書而黄之人传寫失以轉行於各衙 門者寫首杖一百為亦减一等
書雕有押字非印信不行故必盗印方坐以綫 空纸用邯承盗用来若真文書先印光填只坐 不應可也 第二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比之 將軍部院事權稍輕若菲為此等衙門文書套 書押字盗用印信或空用印而事己施行者 為首之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餘衙門比之司 府州縣又輕若詩為者事已施行為首之人杖 一百徒二年若未施行者即各减一等其為首 卷二一四詩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