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十九 - 王肯堂原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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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儀部先生释卷二十八 王棋 古吴 黄 中致和父訂正 翁居贈鏡非父黎 利律 释日唐律疏二云断狱之名起於魏魏分李 因法而出此篇至北奕與捕律相合更名捕断言問刑官史徽官卒之罪 第一節男了犯徒以上婦人犯及死罪皆應 收禁止在禁因徒以上應极充軍以上應死 罪應柳凡柳者兼极凡者兼极惟婦人不 宫犯私罪杖以下及公罪流以下與民人罪 輕者老幼疾皆散收在禁若原問官吏將瘾 合收禁之囚而不收禁合柳者而不棚 及已柳极而與之脱去者各隨因人所 M.矣應柳鎖扭而不柳销极可補柳鎖也不 應柳鎖桩而柳鎖扭刚枉伽鎖矣倚法虐民 故各杖六十不拘問刑官提牢官官卒前 罪坐所由 第四節受財通承上數頂而言固有愛罪囚之 财而不禁不柳极者亦有受怨家之財不應 禁而禁不廳柳盘而柳鎖极者提牢官知而 不亦或有受财之事亚計人己之贼以枉法 新头 从重重者坐輕者从本罪也O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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