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二 - 王肯堂原释.pdf

王部先生笺释卷之一 1 校觀 古 黄 中致和父正 翁居體非父棠系 名例律 释日魏交侯造法經其六日具律漢加九章具 律如舊曹魏改為刑名第一晋分刑名法侧宋 卷之 齊梁後魏因之北齊合為名侧北周復為刑名
凝奏開取自上裁盗及傷人者亦收 叉凡 把罪时未老疾而事發时老疾者依老疾若 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又告一事以上輕 事告寶重事 招虚或告一事輕為重者已 决全抵剩罪未输决苔杖收徒流止杖一百 餘罪亦收,又如過失殺傷人准關殺傷 罪依律收給付其家凡所收印前圖睛 銀是也收者律也有力罪者後開之例也 军 参一名例 羊見五刑罪等第.晴法有二有律得收購
罪乃不干行止凝還職役肆业家者 後官吏人等該革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車民 人等无力者在京送工部做工在外民發棍 軍舍餘丁發墩堡哨瞭例難的决之人即下 條皇陵户等及内府匠作犯答杖無力亦 今做工 第三條如果乃无力錯有力者流徒在 京做工在外提踏苔杖的决軍職及守備旗軍 广一名湖 等既職役又有月可扣故先還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