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四 - 王肯堂原释.pdf

王儀部先生笺释卷之四 王榭用拙父校 古兄!
附於户役之下故專以役言之耳凡軍民匠 醫卜樂工色人等其有全户脱卸不行附著版籍者仍查其有赋役则杖一百無赋役 杖八十以其事由家長故坐家長俱青令附 籍有赋役者依赋役無赋役者雜泛各當差脱 卢有欺愿田程仍旅欺愿本律若係身及婦 人户有無赋各照木律如婦人無赋役止 依漏口输 第二他人及另居親各自應别籍户者
亦坐家長若已户则所之人不罪也另居親 兼外姻言以下不會分居兼言可見不在 此限者其同户当差不在断别籍之限 第三節見在官役使瓣事之人有犯脱尸者羅 熊户籍而已有役在身有名在官即非全脱户 矣止将其家中未役之人計口科罪 右三節言胧户有二项一有赋役一無腻 罪亦分二等故一户全不附籍與将他人蔽 在户及相冒合户附籍均為脱户胆有赋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