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五·王肯堂原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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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部先生笺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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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部先生笺释】五 - 王肯堂原释.pdf王儀部先生笺释卷之六 古 鼎定九父垂 黄 中致和父正 翁居非父泰 尸律 婚姻 释日北周婚姻與户禁始别喬篇隋復合之日 尸婚場帝又分户婚為两篇唐復為户婚明時五十罪坐女家主婚人雎無娇書但受男 家聘财者亦是銀酒果但明言作聘禮印是 聘财若只為背見之禮羅帕亦不是悔者未 經再許他人也故復言再許他人之罪 第二未許他人有悔心可合也若再許 他人则其盟已背不可合矣然未成婚者 背盟可改也若已成婚则其身已失不可收 矣此所以有杖七十杖八十之分也月他人言 「之未成婚者為後定已成婚者则後故 巷之六都烟定女家自不考其另行群配 第三節未婚男女有犯轰盗者则非發疾老幼 庶出过房乞养之此男女两家有慨者不用前 二條之律不言勿明不濕聘財者以達令 罪富分男犯盗女犯轰爲正若非轰盗犯他 罪與發疾等頂亦所不當悔又若未成婚男女 私下通有父母在問達犯教令無刚不可以 轰止問不應 第四節女家妄骨者如先以親女許婚後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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