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十二 - 王肯堂原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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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儀部先生笺释卷十九 顧王燃 古果 鼎定九 黄 翁居鏡非父 刑律 八命 释日疏云人命李烟法經不出其目漢高帝 與民約法二章首日般人者死漕魏有怨殺谋而同行之罪第四饰言課而不同行通承上 二项之罪末言因而得财之罪 第一課字就得廣凡有雙嫌計定而般 害之者俱是律谋者二人以上其本又云 谋状落雕一人同二人之法此谋殺人有造 意加功不加功之别正禽二人以上言之若無 同谋加功之人径引課殺人蕲罪乃所谋 状著一人同二人之法也殺而以谋尤 心人命 深毒故為六殺之首六殺者課殺故發關殺心或課人益造意不必殺致命實山加功 故羅以二二三命抵一命不爲過也不加功者非 致命之因故减一等殺者已苑也必须殺 乃坐若米殺另日方死者應另 第二若谋殺人其人已像而幸不死者造 意者从而加功者减一等不加功者又减一 等加功之人若持有兵器當引徒侧充軍方 蓝木法不加功同谋同行者 第三節若谋已行而未僧傷人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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