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仪部先生笺释】十四 - 王肯堂原释.pdf

儀部先生筝释卷一十 街王 古矣 黄 中致和父語限 豺居镜非父棠系 刑律 群日按唐律愚祖父母父母妻妾殿属夫父 母妻妾愚故夫父母殿夫期親尊長妾
有損傷乎意者親相把在律皆有親告乃 坐之文而说者不會其意遂属人之罪於法 皆所不貨以服之尊且不能庇其甲幼他 可知矣臆其然哉此弼教坊乱之意而以体 之凡人非知法者也 制使及本管長官 群日在外官吏於制使部民於本厨府州縣正 官軍士於本管指千百户吏卒於本部五品 以上長官者俱杖一百徒二年而属者杖
原也疏以佐贰首领官但之五品以上及 六品以下是專主吏卒属者言也使部民馬縣 丞尉若只依六品以下止杖六十五十是 之写知縣之杖一百者安在其爲各减一等 耶 條例 第一條尚罪依達制 第二條妄叫宽枉辱属問官同達制有制奏告 者以,告若止叫冤枉不属問官不在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