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两浙鹾志】八 - 王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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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雨浙醒志卷之十 五 捕獲三等派则 嘉靖贰拾柒年察院 题奉依通行各門 酌量地方街僻立定 捕兵及獲船起数每遇 季終各府總巡官類 查如有不足官吏捕兵一饼 問罪遵行在卷隆废 伍年蒙前院吴案行法 道會同各司道會 得限護之法俱有定禁何 所獲鹽恒不足以 所出工食之数有司不察 信此华日渐告加是解課之銀有限倍索之數 重修两所医志个卷之十五工食銀肆拾捌雨價值壹百伍拾雨者每年銀 壹百贰拾兩價值终 百雨者年銀贰百肆拾雨 街 要衛所亦然萬一 獲限果有不足按季照數和 抵 狐若拾分護足更於数外多獲即将一半入官一 以鼓其勤若 全匿俱追官仍治以罪 其贰等私稍街之 原限之数固不可必於取 盈然亦難保全无賣放之奖應令照舊限数逃藉 中間果係从護足各术門官按季稽查不拘 零覆能及原限拾分之伍即免追或仍不足贵原存之銀照依柒分或拾分之毁以其夢更 有獲多以一半充赏隐者全没入官仍治以罪 其叁等僻居山谷海岛舟辑不通私贩解至人食 官之地及以上一二等内小邑巡司原 價銀 二三十雨或十两上下之少或原 止定额鹽 折銀者似應止照原限鹽及原 小折银價数 銀雨抵課其巡暨一事即令捕盗官兵魚攝 若有獲鹽船送官即以一半充赏以優其劳隐 匿者全追入官仍治以罪以上三等每等本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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