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十三 - 黄遵宪.pdf

【日本国志】十三 - 黄遵宪.pdf

日本國志第八 出使日本叁鸯官黄遵算 卷之二十九 刑法志三 上等裁判所 管裁 判更 判 判 所之類 件 業 案時日被 達警罪不 本係 代 案 公廷告知事件之後為贺證人及護人得求展限二日 第一三 條 百職權今其證若不招服要推問原被告證人及其他證提 可將被害之事件證明以要价之旨申被告人民事干 人不得写答 被告 入 八 原 民事干連人及其代人受傳唤而不到者可察官及民 百+三 三 事 條 求 告 要先制翻控應否受理若事雁受理者書記要将其翻控之 一修 所 由 及合行公判時日通報該對手人发付傅噢状但其解到與利 到局納状但其期限於對密裁判付宣告後限三日内於開 保 一切文書检察官要移送該管控裁判所之書記局 少要假與二日人傳唤解到與到案之間少要假與一日 關係人發付傳唤狀後方行裁判傳狀解到與到条之間 第三一+15 条 十九修 日本國志卷二十九 三三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