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志堂稿】四 - 冯桂芬.pdf

志堂稿卷四 吴縣桂芬林一箸 汪氏耕羲莊記 事有創自晚近不必為二代之法而樽足以維二代之法之 翁者士大夫家之建义亚是也考之儀禮傳日大宗者收族 青也又日巽宫而同财有餘则歸之宗不足则資之宗此士 古 宗法也宋居氏大已宗乎法久不行今士大夫亦无收 收 族之法欲約小宗之法且許士大夫家行之蘇氏献亦有立 小宗之其實个古巽宜井田封建一不可復宗法何獨 不然二公所亦空言而已吾鄉范文正公守杭郡置 百卷四 羲田立义莊租花今且九百年世被其澤者谓得宗法
春湖秋赋有挥族之者司存之大略踏范氏先生 所自為规僚中汪氏系出川侯汪其後以名為氏三十 有一傅為漢龍將軍文和始_江南又十三傅為唐上柱 國越國公華寶汪氏别租今直省著姓者多公微人叉若干 博人 國朝写武庠生汝卿府君尚自歙逻是為先生五世祖 世以厚德闻於鄉百餘年來族益大叶渊先生首以名進士 人翰林先生之世父而庭對君之大父也道光辛升紫 仙先生子工部郎中藻庭封君子庶吉士吏部主事堃 同榜成進士其餘登賢书成均有鸳序肖又若而人 袋四 憾而昌未有艾时不解益虞增其式廓吾知是莊之盛必
武進盛氏羲莊記 三代聖人之法至赢政矣吾縣范文正公生千餘年之後 獨毅然有所理復者二事其一為立學天下之有學自文正 始又其一则莊也莊一人一家之事乎而實有台於 二代聖人宗法遗意宗法兴宫同財有餘则歸之宗不足则 之宗今世已不可行义莊日有食有衣嫁娶凶有 非所不足之平文正倡之忠宣满少参忠卓累世滙 益之非所有餘歸之乎誠能推而行之自一人一家而郡 照而道省一族有义莊即一族無民干百族有莊即干 百族無嫦民奸究邪愿无自而作三代郵治不外此拙箸校 邪腾抗四十首其一日復宗法而以推廣羲花禽言宵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