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令旬刊】十二 - 陈天锡中华法令编印馆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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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列 推事不受任何拘束。而行规所规定者,推 行使之權限乃其所周有者,非有律之规定,任 第二期第七 號 或承該案之败字删去,執行二字及 院以下之執行事務得由以下之院長 二 特失其獨立之精神,亦易延时,殊欠活,法冠以任而仍须由院長時加督筋。若是 人不能速得享受實行此種私之效果,且 事及記官面非任,须承應長之指挥,捕訂辨 非 使 在 案之原推事也.行事務L於法院上嫌其赘,不加亦明。其院長 若辨執行事務,非以院長之資格乃以推事資格面 理,於此不宜仍用院長名,且不限於承辦該 事繁之法院,更增加院長之,實不當,實施行為便,但於事務简之法院,若仍行 故愿以專任推事得自由量,或或急,因時制 任之推事,
第八條 判正本移付執行處 關於强制執行事及國發生疑羲時執 第 二期 第七號 四 第二移付判決正本者執行處即向民事 事庭亦未依修正民事執行规第四條 行處應調開卷宗 前项卷宗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愿自作籍 今其提出决定之明 第一法院以外之法院聲請執行者愿資 人以和解調解宣示假執行之判決或支 庭調查其判決已否確定但貨人如係向原 第四條 按)執行规期 行之 本或節木或他法院移送本或本 强執行事務由民事執行處依聲或以 第四條 經提出其正本者應即據以開始執行 法院酌量事件情形為適當時得依藏開 始强制行如定判決保命被告履行扶 付命合及以假扣押假處分定為執行名義 民 事 本移付民事行處 應為强制執行事件民事行處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