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六 - 法治周刊社法治周刊社南京.pdf

催請木社計員缴费啟事 年費每人每年五元於年一川内總一此项簡常子分别最如有未者紫 本簡章第十三條一費分左列種一、人費人五元於人時一次二,常 寄凡入解哲及上年常年尚未察之各希宜照前條定全数以 外如倘有志加人本能者時通知本就以便其或格於經济兄哲時力参加 應将上年全年及郵(五元力角分)如败還以清手其者尚 務 此 者 免致受毫無意之牲也恐术知特了通背敬鑒系是 發俊款到後再行寄不此乃為維本務起見不得不全大多數就員之利 希連同木年報費及郵赏一讲先缴以利進行否则学長些付即自下期世暂時作止寄 益编 我 T 熊材達事 谷项事務集於一 與不自我而不得七獨担任目一苍四十八一切經之支出以 本前因經費支主持務原負合員朗
善者,交相睡之,向之之者,切至,轉而 供霍,衣冠然人面,腹内包藏心,向之 第 不得师,律師不然,固即我課矣,無亦即我課,如非事件之代理也,不止此,民有難解 三 期 2 检之日棍恨之面恶之至也.為之痛心,日:是人也,一何不自愛之也,何事 不可為,而必棍之是為?交而然行者,相見彼 棍之恶名僻,贩夫走卒,之莫不 公 之,之請為一解,民有不易排之難 吾友律師,會見其案明有手七言句云:學,之請一排之,一稀之,不待涉公庭,對 堂,而事已大白。是非曲直,亦已大分朋矣,日 有大恶之名者以此。
最高法院检察署命 验 第期 通易培基 藏匿瓣今無歸案 辑務獲歸案 事查,現經查移結,无法傳,范未到案、昨特呈由最高法院检察署,合行各省高等院,前故宫博物院院長易培基,任内有侵占及妨公務等情事,經人告發後,案江當地方齿院 占及妨害公務等罪一案,業已查,務歸案,最高法院察暑通崭易培基合云依刑事法第五十二條後段,规定 饰告於左,最高法院察署訓合,平字第二瓦三八,合各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案易培基 案,撰钓合暑行上海,天津北平、各法院設法查各該被告等 份,均應一抖查,催變告易培基等之住址,尚未查悉,选經傅,公示達傳票,迄未到 移結提起公,經呈報在案,開於被告發侵占金節部份、及現奉署合發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