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八 - 法治周刊社法治周刊社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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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催敬費微事 木簡章第十三條,置分左列两種一人費体人五元於人時一大納一一常 即管民人 年当每人每年五元终一月内纳一此项言早经散加有未收到者丽 南信见定全收款纳以 1(方一泉信以清手 不全名数之科免学管無意義特电悬之理智予告敬鉴察是 本礼事 一、本上年第一卷第一期至第五十二期洲货略有余存(第四十八期至第五 多者徙速 凡木京内外各新回及各種慧與木交換齐希首接向木能函商以便 十二期每期存六七木)告现在之確有進步當知過去之煞費苦心存書无 三,各處匯寄木能项務希於匯票上寫明南京鼓楼郵局以便就近取免有 照其已與木交换之或击經木以免道而失交换之木旨其此而不如之,是為特區之推检也,无最 也。最高法院之推,位之,最高无上者矣,然 可為者,位不拿亦不甚卑,金即多之無可再多 高 第二卷第四期 不保夕,長此長年累月以支持之,活百之人,至少 之事,其力任何人而不能許可,馬精神,恐朝 一人之精神,充其量,人之力或有之,一人三人 之,彼此坐而互身世,位之高上老,見此高 稍覺氣咻然待發出也,此乃想像凝制之解,未 无上之位置,乃竟有最高無上之,名不及而實過 之享有者,口硬而心软,貌無遥色,而五中貨 上 可 必去五十,俸多,無如命何?似 將該法止,將更人民之疑,不知將何所適 亦不晚,黎之,再將原修正案稍加酌,仍應現默,候法院法施行後,再干撒,仍 第二 第四期 以包括之矣。此條以下,凡用告知等字樣,似又均可 於解一等語,未知可否改為應通知當事人 記明於交内,通知而已,无分面舆口,均足 亦 规 交 本规 由司法行政部 即參加意見之一人,玛余言其修正之經過如此,修正而公布之,主其事者,太社辑白先 圳之一條二三南以之,法之 重予密查後,始合同司法院將北施 此 有效.行 生 期 固 删除 移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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