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十五 - 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同学主办法治周报社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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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念報告 最高洪院自二十三年一月起,總心纪念遇之報告事项,經居院長概定由各曾席推事輪流拥任,你子院中同人以 表意見之,而收相剛之效,兹將此报告係重要者,原为對於該院之民刑各案情形尽事精 神,有充分之與表現,特照如左,以供意決治,及欲知我國機開之現狀考.最高法院二工三年二月十九日八次理祀念過本院检察娜烈代居院长卡席推事成告 兄弟本念值个天杞念上的恨告事项,兄弟任刑一工作,現在所要传的,也是開於刑一及兄弟本身的 人 如 的 完果之後,已經有老少餘暇,纸追做些校對原本等細的工作,放文正辨案,是之中,作严有四天,至 其 面 結的,如同改判之,一整决,就算移了,而不結的,偶發還更,名終結,而未舒 否參半,而反對之者,又多為所處之地位,與的 為三民去羲共和,此條在草私稿發表之日,國内 初稿第一條,一仍吴氏人之,定明中華民國 第二卷第十一期 本法之源有自,自於三民主羲,亦矣.法院對於前聲請或執行機開對於前提密均不得 第八條第二项文字似稍嫌重復,未知可否易為 足取.也。赞成之者,又稍涉,近於醬之應聲,亦無 立不同之人,放其主張,嗨而不明,不足以反對云 中山先生手建共和,立五法、魏然写於 拒一,避免兩用不得拒及法院等字樣何如?非居住之自由而何也?此二疑,立法公,將何以解之!第七章中央制之第一節國民政府,無副總 字樣,而第二節忽而露出副總,不亦突乎?似應於 就.六條之條文,吾亦未知其可!第二卷第十一期 司法院耶?何以又无其定於職掌理之中也?第 與現制者:不另設行政法院,就由普通法院受 之,五院之上,及副各一入 刷民政府由行政立法院司法院考武院费察院組 第六十八條内,加以规定,該條條文,似可改之日 第七十條一公布法律,發布命合,由總统依法 律 難行及其他不便之處,似不無考之餘地也.理之,於其第一一O條之规定可见,學理上本自有其,唯事寶上能否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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