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十九 - 南京司法行政部法治周报社南京.pdf

本社重刊同學錄通告 本昨印發之同學錄轉瞬已一年調繁變勤大應新整理再付剛凡木所同 學無已未入學或入社均開明姓名别號年輸籍贯住址職業及本所居别早日見寄以齊 於五月前寄交本社免有遗至要至要 合刊分别寄送共資紀念而便通此次重刊之同學錄于本年六月底出版无道之遠近統希 本社催徽社費通告 本昨識之收人概况已上期告唯本年各處員章按期激費者翏寥无不及名 八分之一於務之進行發生軍大之障碍自此次通告以後凡昨常年費未之員均希於 未先知特此告 即均以普通定巨仍應補教郵费其昨年之常年費亦不納即於下月起一律停止寄恐 本月内連同本年常費全數納其本年常費未納者最亦不得過本年六月若再期不 本社催傲報費啟事 員或各方友人之貂介多未
规定,尤為步者也.舒 生計之规定,草案第三章,规定國民經濟凡十像 建之首要在民生,故訓政時期法第四章,有幽民,第卷第十五期 乎,至於已達學之兒最,一律受教,第三十七你)未受移教育之人民,應一律受 成年習,(同條第二项寶离有及教育之精 於理教所示發展人民衣食住行四大需要,與夫 均地,節制本端,均己包括無道,果能逐 行,將來民經濟之發,必有一日干里之勢,能於平微,而无瞭重瞭之,富既不至殊 施 平 且,之程度,及定國立大學及立專科學校,注 均等,而全國文化之平衡發展,(第三十九 神,其結果足以少全不学之人数,而增加人 地區之需要,以持各地區人民享受高教等育之機 民 重 此矣。
提 法之解涨,應由何機掌理,理教內无明 六分三以上之决,不得修改之,自正當,至惠,代表稳敷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 第二 第十五期 此為建网大第二十四條所明定,該草案第五十一條 所规定之民大合職,殆即建大内,所中央 惠法颁布之後,中央治,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定 决定布,業已如上所,草案第一五七條 之,條理,亦正也,法為家 定本法之解,由立法院具意见,提請國民 决定之,民大會會期中,提請國民委員 文规定,但法草案,由立法院訂,經國民大,根 會 大 决 本 规 院 治者也,此其職之重要,任之大可知,其 員,倘非年满三十者不得當還,(参院 法第三條,)現任縣長,亦非年滿三十者不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