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三十九 - 南京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同学法治周报社南京.pdf

管歇啟事 不俊卡本报以來,已開月,於事毫无神盆,心力己覺交兹己向本社 執行委員命去主務,退路,藉卸仔肩,自第三千六期起辑事宜,即非山不俊負,此奉,希亮!本社啟事 收事一 本報自第一卷第一期起(第一卷共五十二期)迄第二卷最近出版各期止,每期有少數餘 存,倘承購,(價目仍照定價表)母任歡迎。
專著 行之表示,即為犯罪之實行,行為對於結果之輕重,相待始為犯罪,日犯。但在主觀,以犯意逐 第二卷第三十五期 固有之行為。若以教峻犯及犯,非立犯罪之貨行 教陵後助者,即係犯罪實行人其任亦基於自已 以犯罪內容之行為,韶為得以客理解之者,凡不 不影其任。要之,對於犯罪探客的見解者,威 於此容之事寶,不得為立之犯罪。例如以殺人 而,其成要件,為殺人行為,其為客明甚.属 近世刑法上「由犯罪人任貴之原不合。以共 行為,敢問何故與他人之犯罪相待,始為犯罪耶?
著 之寶行故也,後者因教陵或對助而成立犯罪者 開係,故為條件云云。前考以教及對助,不犯,於吾人日常經上殊不名見也。然,既以教及 力,又否韶其因果關保,是亦自相矛盾!第二第三十五期 言之精確,故余戴主,以為研究之方針。羅然 華上以,是知客之見解,遠不如主立 寶行行為,即彼因果保之有無,可无意義.教陵及助,歸源於欠缺相當因果開係,故其性 又以教陵及助之,在吾人經驗上難其為犯罪 整助,對於犯罪事實不過與以件,不其為犯罪之 意大利學派,更為進一步之研究,共犯為特殊犯罪,新派學,以實的究方法為基础,立其理,將單犯因果關保之理,張而至共犯為止 之現象,是以有社會現象觀察共犯之必要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