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四十·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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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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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

【法制周报】四十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民法糙承浅程 民 民 法 宗 之 群 且 承 要 親 明承前规。此定 皆大.如贝而甚 不戳。於.明承如财蓝 法人男新 版出社本 大。法合过刊 第0一期 新民事法之比 藉聲請救助以事拖延而原定補微密判費之期間不因聲請救助失其效力故救助之聲請 期間一之解耦则對聲請救助之抗告无阻本案進行之可能然依本法第四百三十五條一前條 同時無已否確定如期已滿當事人仍未徽納判費法院即得回上毋庸更定補徽蕃判費之 四三四)判决前之裁判率涉該判决者亚受第二法院之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 解即受無拌第二或第三判之理但在法部解耦似只有井受上密判之一法此為不 得已之解但明與本法法文突自不得是此然必待救助確定木案始獲進行延滞敦为故以 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一云云聲請救助裁定依第一百十五條既得抗告之裁定依第四百三十五條 為唯有明定關於聲請救助之裁定不得抗告之规定 法合刊第三O一期新客民事法之比较 四 第四百九十一條(售四六.)第五 再蕃 第四百九十二條(四六)法又增之然舊法因删舊條例該款规定故司法院院字第九百九十七號解該款情形應解在售法 木條第一第四款舊條例木有规定(舊條例五六八之5)舊法删之新 法院該號解释矣 又本條第一项第九款及第十一款用語舊法明 第四百六十一條第十款(新四九二之一行)之内新法义增訂之此情形嗣後可母庸引用司 第四百九十三條(新增)第一番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既不得上第三密(四六三)偷其經第二番 而確定之判决如就足影響於判决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似亦以許其提起再之始為公允故增 定之 第四百九十四條(舊四六一)第四百九十六條(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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