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四十三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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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陽著 交已容發 版出社本 法學 以现。法令刊 第三期 不要因行在比法上之研究 不要因行(著民法则二五百)徐季氏行為不须有給付财廣之原因亦得成期不要因行為(著民法 二 财給付行為之不以原因為必要楼成分子者也(著原因献本刊二六八期五)無因行為者然须給付财產之原因亦能成立之法律行為也(開著民法總三二三員)不铵以前亦作同一主强路不要因行為者 仍之然時為便利計亦偶用抽象行之字楼開群之.而非直但不要因行為之通常定既费的小要因行為之微語自欠安意不如道抽象行為為姿第在吾國學者間習用久因 思不着意於所追求之目的至其法律上發生之效果典原因之係疏密時《三)不要因行為二不要因權不要因與 等術在各國法典上未一十九世紀初不要因 英美法上不要因行為之產生法合温刊 第三O四期 不要因行在比法上之研究 條之规定(法民第一—三四條一项 契約合法成立者當事人尊重契約之内容一若重法律之规定)理每较臻圆滿也 志為不要因行為之基者如Endemann,gest,Bahr,Salpius是在德意志不要因行為之特效果為明文所是懿然於法理上之根據學者間未一致亦有以自由意 九 鞋八 参照本文第本第一章第一 Demogue,Theories Obligations en General.T.I.No 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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