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四十七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洋浆二期 另加寄费一角五分 定價大洋元一宝六 版出社本 學比法刑 一之窖學法 本夀為殺先生最近研究法学之結 者。任大理院長前後十年。於經所 得。尤多發明之處。近日欲明世界各 晶品。先生為我催一之研究药法著康董 刑法之狀况。除精研日本法外.對。對於本書孵長時心血。始 稳落成。其立意不在斤斤於條文之比 置美各刑法倩人。互相。而在注顶立法精之同也。
法令刊 第三〇八期 不要因行為在比较法上之研究 切實行之民族於現世界上創造斯純粹而明切之抽象契一汝所約者履行之)(ProBssole)I(DerabstrakteVertrxg)恢復一汝所約者履行之,之誠大佳事但抽象行為之學迄在萌芽之中其圍又欠確定宜(二二)務之約束及承 Neubecker(Obligationabstrakte istTantale) NKingnuller,Der Beggriff Rechtsgrundes,1905; Kausa und Schuldversprechen) 德民初草關於抽象之觀念较現行民法為廣(ProH500、506S)凡原因之記載不完者
法合刊 第三O八期不要行為在比较法上之研 四 或以之免除為消的倩承例如甲承乙對之不再負貴任亦為抽象行為(德民一草二九.本行為與務約束區别之點即前者為不要式行為也由此可知要式為保護務人之方法與原因同其效 德民興羅馬法對木行為规定不同之點即前者以務人諾為必要(Cro,Sys,p)又 行為之本質而在其功用如事實上无此功用之需要時即不必倩要式以代之也但此觀念有時亦有例外七 用在務免除之傷合通常有利於務人自无再保護之必要在抽象行為所以以要式代替原因者不在 式不能在行為行中插人也(Prook,.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