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四十八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但 沂日坊間刊行之經济學已不下十餘種。木 以本曹出版問世者。來其他各種之不善也.外國之落作。或系不明。或繁失當已 以其他之各。群於學之。或自 装一 全洋 版出社本 一之書學法 原學济经著芳敬 富有研究者不易明像其底。木書乃保以直。原竟委。而有條不案。筆致活。而 明頭。欲研究經濟學者。應先本書。得有 了當之方法。敷陳济学之内容。於各制度 設 意 另 加 角 基本知也.旁通曲引。方能有成。又研究法學者。不可 基碰念。再行參開他種苦作。即已胸有把握 不留心經濟。若能披岗本。
法合刊 第三0九期 不要行在比较法上之研究 文義權之性質亦典不要因行為之性質不相水火因前者予權利以後者予權利以解群樓利之利均不能明有價券所生特别之效果該项效果又與原因相密接此吾人所以之以抽象行為也 行使以券記載之文義為何因當事人不欲以原因為依據或因明文為如此之规定文權化體 有價證券渐為有體動產應依動產之占有以所有一之原而有抽象行為之適用且抽象行為典 果之解後者唯以抽象行為稞之為是(二 權利化體二者之目的相同即均在確保交易之安全也 德意志關於有價券之學至多其出發點或不同結殆多相類然於券之性而忽於其效 法律公式中同其重要且互為生存之要件普通權之成立以同意標的原因為要素於此復以書面之要 吾人
法合刊第三九期 不要因行在比法上之研 an=云『依登記之事實買受人即取得新權利買受人固不得以出人之抗權對抗貨務人 四 務人自亦不得以對出賣人之抗權對抗買受人也(op.,.atele222)漏如此學判例之爭如彼殊於此求一正確之見解據私意記名之移轉在權與限度 判例依一部學關於德商二—條二二三三二條為较自由之解(九)但終未為抽象之移轉法典之 内為抽象行為因移轉之效力依權興之规定也(Bner,op.e.H.Pg0)吾人更得比所 有權之移轉以登記發生效力券之移轉依二二條二三三條登記者應予以取得所有權登記公簿(G= mdbneh)同一之效力 匯票匯票為完全的有價如不為資金供給之記載其發票行為即為抽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