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五十一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法政問答叢書之一— 本書例言 册一装洋 微决以明立患制度之概念示民主國之精神 是因我國法尚未出依專就多数國家成 法上所规定参以東西踏大法學家之見解此怜對照引 版出社本 答阁學法國 角六低定 分九设罚加另購函 某础三統治組四犹治作用 專尚明當足使者便於配億易為解 是次序根谋学理部分為四一二网家 是辐每問多百餘言少即敷十字句力求要取裁 折六 路者鉴之 是為便利研究起見凡為重要之點疑難之處狐不設 問機答扼要明至於学之無稽或法理之未當者 辐 者識
法合刊 第三一二期不要因行在比较法上之研 條之解言給付之標的物被指示人之姓名指示人之名取人之姓名指示給付之旨均為必要件 民法各五七二真)否圳指示券無效(戴君亮氏民法各下卷三O七真柯梅初氏前揭下册三八四真吴振源氏中國 標的者以履行易最便流通也 指示券乃給付金有價券或其他代替物之證券前者為金證券後者為物品券以其為給付 權利(七一一條一项)此即规定被指示人為承後即依券文義負給付義務不得以其與指示人間基鍵 取人受證券後得向被指示人提示券求承苟經被指示人承携有依券内容請求給付之 關係巧弄抗盖所以實現文义性與通融性也 指示券之與應以背書為之以期轉流通(七一六條)受人受券對券上之權利原始取(興人)之事由
合退刊第三一二期不要因行欲在比较法上之研究 无背書度:吾國票據大抵以交付為轉无所背書與人將與人姓名記人眼簿以為他 四 票據為流通券 日求之張本票據不甚流通此為一大原因現行法上之票據原均得以背書轉之(票二七條)故 往往戳有生面保字檬苟非素相熟識不能立時取現仍非純粹之信用券一現行法上之票據名於票 票非信用券吾國匯票代各地翰送現金之用上海等處往戳有匯票字机天津等處 據者應依票據所载文义而負其费任(票二條)故為文羲券信用券 票據非抽象券吾國票據苟有網葛發生發行人即可使付款人停付而因資金未到拒付款者 券主張其權利之 尤見不鲜是票據關係尚未全然分離一現行法上之票據為不要因券即不問權成立之原因得依 為而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