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五十三 - 吴经熊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民法總释義 洋裝一册定假一元二角 寄费另加每册一角三分 售六折 版出社本著阳歐 尚易日國年本 意高於的新對書 深了在民於著 本於解使法法者 害學故一穗律卧 有理行般则这 焉方文普用君 面務通逐甚 亦求人條有任 力明及予經法 免初以驗官 繁學解兹律 夜释學释就師 言不生其我多


法合刊第三二入明比献 以理之權人向連帶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務於他務人毫无關係也瑞第一四七條二所云 1 倩性質及事實昭示解如何請例明之前者如不作為連帶務權人向務人中之一 人免除任依其性質他務人亦免費任後者如甲乙丙為帶務人權人明知乙丙劍無還力仍 向甲免除價務依事實指示權人顯有消全部務之意思也 現行瑞本條與一八八一年瑞第一六六條完全相當吾人引一九一一年前判例以為解本條 之一助 一九O八年三月六日判决權人甲以收據給舆連带務人中之一人在此場合該判 宣示除取得收據之務人外甲仍得請求他務人履行债務 又一九.七年三月九日判决第一六六條更為清切權人向无限公司股東之一人(連带務人 業上所負之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