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五十八 - 吴经熊俞承修上海法学编译社.pdf

吴經熊著.全洋装一册 —定價一元二角— 法律哲學研究 版出社本 一之書學法 界學者之一。故去膺美國西北大學之鹏仟法學 席該國學者所款迎。惟吴君自歸後。務肚 本著者德生先生。以研究哲學著於世。且為世 半分五角一登寄加另購函 於世。特先將平日研所得為切要。分列若干問。日不暇給。兹因一時尚未能將有系之著作公之。交由本出版。微治其學者得以先快也。
第一简言 法合湿刊 第三三三期 法律衡资法上移这武之研兜 二 對於外國人不再存仇之心由相互主羲進於平等主義而内外人不分吟域一律享有同等之權利保 自十九世記物質文明發達以來國際交通日形便利國際關係亦於焉密切各國成覺國主羲之不當 同時對於外國法亦有與本國法用之價值不若昔日之惟我獨矣然現今國際社會之組距法律 大同(Coao)之世界尚遠國家在其域内仍為獨立之最高權力者國家之上亚无優越之 主义(Sonveranespreure)(主1)各國為營其固有目的下之平和生活因民情風俗宗教習等之差 只而各有特殊之法规因此對於一種涉外法律關係常有數種不同之法规存發生一國主權之支配圈(Hee)與他國主權支配圈之交叉
张合源刊 禁川三三婴 法律衡缇法上移送之研究 定一開於身分及能力之法律法國人民居住外國亦支配之以後一入一二年施行之奥國法第四 所主義之丹挪威等國外悉探國籍主义承懿關係身分及能力之法律應有永久性必须其人所至其法随 入六六年施行之意國法第六條皆賴似之规定(十二)除現今仍拘守格的地主義之聯及保持住 性(dnote)不國籍為解决法律衡突之要素而坚持國籍為國家與居住其境内者之純 典日本亦因在外國之僑民甚多而探國籍主义反之英美因重難返之故致其法律街突法仍浸潤於地域 之方可達保之目及維持國家與國民之精神家庭的連(Uliendeam/lesitre)我國(len purementuilitaire 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