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三 - 吴经熊俞承修上海法学编译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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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書容問政法 言 究之便宜。示試驗之軌箍。故廣求學理。酌事情.非以現在為標。稍窥門經者。能道之。是為課 政治學以世界為。非以國家城:以將來為目的 版出社本 答間學治政 取财務宏。反博守。正者應之分也。兹特根 日本法學博士小野喜平次先生口逃義。復參考美 以本。理事實。相互會通。而於有關民主政各情 折六售贤角四定册一装洋。學者取而之。當更有刃而解之趣味焉.又措力忌晦。達意務求顯明。自始至終。有條不案 形。尤加致意。盖欲吾人研究斯之生要目的也。而 購另加寄费每册分。。法合刊第三三七别 法律衡突法上移送之研究 oa)(决案第二條)(至一八入八年之asanno會更将此種適用本國法之例外规定 1 1S商行(TouslesactesdeCaractereCommerciae)其(一)依照Oxo會探用之原關从人之商事能力亦如民事均由其本國法决定之(Con civile,se determine d apres sa loi nationale) eneit auxprincipesadoptesaOxford la capacited une personne,enmatiere commercial commeenmatiere 存而陷於錯對於基於當事人一方無能法合温刊 第三三七期 旅法律街突法上移歌之研究 街突結果該委員會為關於身分問题之據法其適用本國法之原有决案无修改之必要惟開於一般 能力之據法以及未成年人在本國或住所地國以外為行為時之能力题有研究之餘地(七 一九三一年國際法學會於Cambrige會時Stre教授典Niboyet教授同為告者(Rapporteurs)Z9a為關於能力問题對適用當事人之本國法於衡平上及便宜上均不允當希望關於未成年人之 純财產上生前行為(Lesaetesenirevifspuremenpatrimoniaux)之能力以對手方善意且在該行為地有 八第十七委員會於此次會識依據其報告而提出如下之解决方案 住所及行為之效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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