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七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二十六年一月一日全部實施 所得税暂行條例释義出版 郭 福 辑 凡公司商號行機工廠或個人公務員及其他一切所得税納税人不可不備 所例。逐條解。明顯豁。其稍涉深與者。均有實例。人人必備之要籍也.所得。凡合乎规定者。均應依法納。故其內容。凡我國人。皆宜深切瞭解。庶免。是書就 所得税為國家良税之一種。各國行之。咸著成效。我國亦於二十六年元旦起全部實施。自後不何 實價二角 寄費一分(三版 增訂 中國衡法合曼锅 出版 顧炳元 全豁實價一元二角 法合為政府應付工運勤改良工作狀况及增進工人之幸福而設。故凡資方之措置。工之權。均應以是依據。惟 寄費一角三分 工商业層主及事工事业者之所宜人手一。
出令刊 第二四一期律衡突法上移送我之研 制故對於法無明文之事若其性質上愿依當事人本國法時(即由類此方法應依當事人本國法之場合)仍可適用移送原例如婚姻豫約或承契約我法律適用條例對此无规定但因其興婚姻或遗之 性質相近自應依当事人之本國法故於此等場合亦可適用移送原再愿以本國法為據法之法律關 係的當事人如為無國籍者则當該無國籍者之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规定愿依中國法時中國法院即應依 本法之移送规定適用中國法蓄於當事人无國籍時愿以其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代替其本國法適用之(第二條第二项)(二二)须當事人之本國法直接的罩純的移送从中國之實體法此要件可分雨點明之由 当事人本國法律突法直接移送从中國之實體
據法由本國法移送於住所地法之中國法 法合刊第三四一期罗法律衡法上移之硬究(一)部定次郎國際私法上五一八(二)山田三良現代法學全集第三六卷三七 第七節 羲之對立衡平内外法律主權之大多探用移送其為國際私法由内國法主羲進於國際法主义之 現今國際法學會舆種國際會及條約以及各國之立法興判例為調和本國法主羲與住所地法主 過渡辨法即因國際交通之需要在國際私法尚未達到國际統一之境地實有迎合外國法牲内國法之必 要然移送之理基不健全業經多數學者非難指摘前已群兹不復餐且吾人研究法律制度應求 精確之理批其當否以作改進法律之偏万不能因多數國家探用还就事實表賀同 在現段國家既各為獨立主權者其法律突法自係主權之规决定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