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八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二十六年一月 日全部實施 所得税暂行條例释義出版 郭 福 辑 凡公司商號行機工廠或個人公務員及其他一切所得税納税人不可不備 所颁條例。逐條解。明顯豁。其稍涉深奥者。均有實例。誠人人必備之要籍也.项所得。凡合乎规定者。均應依法納貌。故其内容。凡我國人。皆宜深切瞭解。庶免。是書就 所得税為國家良税之一種。各國行之。咸著成效。我國亦从二十六年元且起全部寳施。自後不何 實價二角 三版 中國务侧法合棠临 出版 顧炳元 實價一元二角 法今為政府應付努工運動改良工作狀况及增進工人之幸福而設。故凡资方之措置。工之權。均應以是依據。惟 寄費一角三分 工商业履主及事工事業者之所宜人手一。
法合刊第三四二期 刑法第十七條因果關係 民法中因果之特殊性如何解决非本父之所列刑法中之因果其特殊性在昔日立法之下固 問题昔日之必以限制因果關係之方法以為救濟者今则已另有適當救濟之途此救濟之途文且有明 顯著然在近代刑法立法越向於主觀化於是项主觀化刑法下科刑問於任何部分已皆非純因果關係之 第二一條件與適當因果係之優劣 文刑法中因果之特殊性於焉途全歸,失矣当於後之 克(Be)之最有力條件以及均衡破反常條件等兹皆置不就現代最有力之學 因果之學甚為複其昔成今已无人探取者如費葉巴哈(eera)之以要條件 條件就及適當因果關係(群)二者研究之(注)所當因果保指其中之客而主及折探者甚抄不復及 理的因果適當因
快合刊第三四二期 刑法第十七條因果顯係 當因果係较之最有力條件必要條件殆不及再推而之必於觀念上先已其為原因始能 由起矣夫既觀念上已先其為原因矣而又結其非原因是非理上之矛盾而何 因其引起火數之多寡而定為必然或然或偶然若根本不為原因则所偶然即成為无意義之觀念而無 因果關係自表面觀之似無捍格不通之時實極有碱設例以明之如普通學者所用之例甲傷害乙乙(四)適當因果關係以常為根據常識非有粗有學統之知識錯不完之處時未能免故適當 偶然之關係故甲之傷害行為不為乙死亡之原因就此例以言適當因果關係者之主張似亚無不適之 因受傷入醫院醫治當夜醫院失火乙被焚身死依適当因果關係之主張乙之死亡與甲之傷害行為係 夫既日甲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