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十八 - 吴经熊法学编译社上海.pdf

二十六年一月一日全部實施 所得税暂行條例释義出版 福 郭 辑 凡公司商號行機工廠或個人公務員及其他一切所得税納税人不可不備 所颁條例。逐條解。明顯豁。其稍涉深奥者。有實例。誠人人必備之要籍也.所得税為國家良税之一。各國行之。咸著成效。我國亦於二十六年元旦起全部實施。自後不何 项所得。凡合乎规定者。均應依法納。故其内容。凡我國人。皆宜深切瞭解。庶免。是就 實價二角 增 三版 中国务衡法合景写 出版 炳元 實價一元二角 法今為政府應付工運改良工作状况及增工人之幸福而設。故凡资方之措。努工之權,均應以是依據。惟 寄費一角三分 工商业履主及事工事業者之所宜人手一。亦學者研究問題之参改要籍也。
泥也 法合刊第三五二期 验比鞍民法货 行均以為務人之過失為前提現行瑞與法民未見有也 總之達約金發生效力以有務不履行為必要務不問為極的或消極的(作為或不作為)其不履 探同一之解耦無容疑(同胡大威教授前揭第三六七夏)酒我妻榮教授徙日本之多數(山博士 吾民第二五.條未有规定然依務不履行之一般原皆以務人有過失為必要應與法民瑞著前揭第八九夏)於前揭(俞師載本刊第二六九期第五页)“本條(第二五.條)第一项 之规定可解為有達約金之特約時務人如不履行即不問其不履行之事由是否可以歸青於務人亦不 問權人是否因其不履行而生損害均得請求達約金前揭德民第三三九條明示務人應負债務霆延 任者務人方得請求達約金故以務人之過
法合刊 三瓶二期 比较民法 者就務之不履行得定其損害之於此場合裁判所不得增之)此余所大成:明損害及 定其之多少極為困若不定賠當事人動生無之爭因此而方共被大之損害其事 良多故即不當實際上之損害時欲以定之數或其他給付避此不利乃當事者極正當之意思法律當 遵守此意思(梅博士民法要義權第三四)可深識損害路約之真使必符陪損害之實 效力若加以變更顯與其契約之性質相抵觸瑞第一六一條明示達約金為務不履行之制裁同法第一 六三條三子裁判官以裁量之權此種规定至於良以制裁之輕重必過失之大小而轉移又之 權非可委當事人之自由也(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