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二十七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二十六年一月一日全部實施 所得税暂行條例释義出版 福 郭 凡公司商號行機工廠或個人公務員及其他一切所得税納税人不可不備 所颁條例。逐條解。明顯豁。其稍涉深與者。均樂有例。誠人人必備之要籍也.所得。凡合乎规定者。均應依法纳税。故其内容。凡我國人。皆宜深切瞭解。庶免選。是鸯就 所得税為國家良税之一種。各國行之。咸著成效。我國亦从二十六年元旦起全部實施。自後不何 實二角寄費一分三版 增訓 中国务侧法合棠 出版 顧炳元 是我國法合。迭經修颁。且又散在各處。應用之際。殊感困難。本書將有之法规、命今、解,告及國際公 法令為政府應付工運動改良工作狀况及增造工人之幸福而設。故凡资方之措遣。
法合刊 答告發有於第三人之權利著有於第三人之前如刑事法第 二百十九條是後者如同法第二百二一十條是告诉乃或請求乃之罪有 第三六一期 研筑及苑 析疑二四一二 其他受害之债人自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项之规宁請微銷(宏)析疑二四一O 告發若未經合法之告或請求则不追诉要件不有何處分 問有甲獨開离店於三年前向乙借銀五百元不料該商店债過(端)有被乙驾之汽車撞身死當院救治報請司法驗而司 法處不行检验程序數月甲之具狀告因官與公路局路所主 任有交情於庭知定期閃棺甲之親人既擅死且又開為不忍 號)竟被當地商出而干涉旋轉請公安分局長警止保案關司法該公安分局 長以有越之嫌负刑张上章不受理而受理之罪否(定軍一
造瞩二)刑法上之遗以足以生报害於公案或他人者要件今甲之置 列疑一甲偽遗文書既經法院民庭判决探為判决基自應構成刑法上之 业无出變事實經洪院一—三各甲契係低遗冒賣效於此發生下 合刊第三六一期研究及析疑 問(一)經理人在法律上之關係為何如民三年前北京政府公布之离人通例 内之规则是否仍行道用(二)經理人是否必须受崭如其不受給是否委 任係(三)口頭放乘共受薪之利後是否無效而得再行主强(四)在此情形 是請赐解答(定單一五五七四號)經判决無效乙即未生害甲之遗契不成犯罪以上二究以何 签按刑法上造文書以足以生害於公案或他人為要件所足以生报 要求公司以金還之即請答後不勝感(定單一四三九五號)受利总之损失如何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