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二十九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增訂 三版 中國务侧法合棠编 出版 炳元 價一元二角 勢法令為政府應付工運動改良工作状况及增進工人之幸福而設。故凡资方之措置。努工之權義均應以是為依據。惟 寄費一角三分 工商业届主及事努工事業者之所宜人手一。亦學者研究問题之改要也.是我國法今。迭經修颁。且又散在各處。應用之瞭。殊感困。本將有之法规、命今、解、告及國際公 約等。截至最近止。全行辑入。集現行法今之大成,末附已經殿止及不竭用之勢法今一表。尤便孜證不獨國內 二十六年一月一日全部實施 所得税暂行條例释義出版 郭编 辑 凡公司商號行機工廠或個人公務員及其他一切所得税納税人不可不備 所颁條例。逐條解。明顯豁。其稍涉深與者。均有例。
將制成法典真不勝欣慰之至也 法合刊第三六三期 冤赔運助个應注意之 悲至督促立法期速公布實施之段矣以為今後應注意之點其重要者如左 現冤赔價法既正在立法院起草中则吾人之冤賠運動已由唤起與促動當局注意之段而 言者足見立法之不易今冤陪法係制全國律師協會前固摄有草案藉供参考然為力求完善而 東瀛则仿行西自清末季以來經修訂而其間仍多與社會現状相遠不甚切合實用之處是無(一)立法意見以期法文完善而合實用吾國各法典如民法刑法暨民刑法等初则效 合實用起見自宜集思廣故能設法促動全國學者全國法官以及全國對於冤狱赔有見解之人士各就 於賠法规重大問如賠之情事陪之程序與夫之種種發抒所見獻立法者以備究 無注意之一點也 探選實
及融(五)陪之除外规定 法合刊第三六三期日木之度 受無罪或免之裁判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予賠(一)未滿十 求再潘之原因者(二)被起之行為然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又供合罪之裁判其一部因無罪或免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者法院得不為陪 四之犯罪或有心失耗等情形之一者(二二因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被写押或為(六)求之消減時效冤狱求權须在无罪或裁判確定後六十日内為之 上远六端為日本刑事補價法所规定之重要内容足可窥其制度之一斑惟近世先進各莫不重人 段國家與人民之行同受法律之限制故冤之陪不居於法律資任上之問题無可為法律政策上 民生存之權利國家對於人民有无刑之權胥砚人民之行是否達法為際此國家政策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