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三十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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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一月一日全部寶施 所得税暂行條例释義 出版 辑 凡公司商號行機工廠或個人公務員及其他一切所得税納税人不可不備 所颁條例。逐條解明顯豁。其涉深與者。有例。誠人人必之要籍也.所得。凡合乎定者。均愿依法納税。故其内容。凡我國人。皆宜深切瞭解。庶免。是書就 所得税為國家良税之一。各國行之。咸著成效。我國亦於二十六年元旦起全部。自後不何 寶二角 寄費一分增高 三版 中国劳价法合棠福 出版 炳元 寶價一元二角 法令為政府應付工運動改良工作狀况及增工人之幸福而設。故凡方之措置。努工之權均應以是為依據。惟 寄費一向三分 工商业主及事工事業者之所宜人手一。亦學者研究問题之参改要籍也.约等。法令刊第三六四期 出反整明權非出於勾中非意圖靠害若以一纸红契抵押為唯一之 據恐離勝且债權既保更不能要求参加分配至於上如何立刑 研究及析疑 析疑二四七O 二(靖)析疑二四六八 如何解均事實問题本刊不能答(宏)因甲之次子丁已於民國十六年亡故無後其妻亦於次年改螺所有概由甲 其财按其兼本不合法為時已二十余年未有甲乙丙亦去世口久 甲乙丙兄弟三人甲乙各有二子丙乏甲乙各将其次子於丙分管 前非邀艳不往翩後某妓亦仍操小兒亦由妓扶今某甲病故某妓 提向某甲之家求领某甲所生之小孩然按司法院院字第一—二五號解 問某甲於前年(二十三年)容治北里致興某妓生有一孩後某甲忽覺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歌之兄為其樓承人抑愿由法合刊 占有他人以向政府買得之不助產是否取得不動產之所有(定單一三 無所有之意思未求登為所有人谨於二一十年間或十年開和平 第三六四期 研究及析疑 定單一三一八三號)答已經漂過之犯人非如現行犯之任何人均可然如果微害人之 四 八九號)答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關於不助取得時效之规定均以 以所有之意思為要件之一所悄占有人既無所有之意思自不能依各 之故意不成立犯罪 家等中途相遇愿其亡按其情形不及報逐自行扭究然妨害自由 該之规定取得所有 析疑二四七七(宏)問 析疑二四八.再向保人執行(定單一三一八三號)刑一百一十八條之强制我行是否先就當事人之财執行如然力(农)有部照其效力如何(定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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