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法令周刊》,属于报刊资料。本页展示资料概况及部分扫描内容,同时提供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法令周刊]三十一·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 扫描预览第1页](https://img.cuwen.com/p60/01/720668_01.avif)
- 专题
- 法令周刊
- 类别
- 报刊
【法令周刊】三十一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載 言 事 法合限 革 於灌輸法學之外 遇刊。始於民國十九年七月。迄二十四年一月。徙。更求明法理。探源流。廣 年 博 除 宏 矣.由 目具。以 者 君之 故 開 懷愛 朝市出刊 護 索 亦 本 夕 刊 具 今叉 有始 雨 買 澈 進 之 行 精.自 神 當一 所致 秉成 自 本 规 年 七 師 月 起.事。惟 復 由 福 值 者 兹凡 承 百 斯 創興。法 春 例 續 祈 日 密 之際。以 人 之心思學。類免有排一漏万之嫌.深明之觀摩。是则本刊之幸也 海内宏達。随時匡正。期足以當局敷治之参考。資學者。法合刊 是所谓輕微案作之當事人於第一睿及上之得享一寄 發還更否期不言將印以害面理决此種法其利有 第三六五期對於現行司法度的發個充意見 附制度不如在藏了當將其機開撒微检察官若于人由院授督 指方行政事務亦山院長常理雀院長不行使检察官之權工检之案待不必名分院 名同一案作仍待三次密学事人於第一密及均在同 一院可省赴高院或高分院街区政涉之高院诚少密理事實 交以院長名義行之院長不由事任又不行使检察官權其執行 下條)同受院長之指监督内行文以检察官術人名行之對外行 察官之行使權與推事庭長處於同等地的(院長不由推事繁任 各驿的立地方法院於經問時能否如所期尚問 能設立其之單悲不能為正武之法金湖第二六五明 正如果能够则依民法何條文為根據(定單一三O二七號)普方到方(即被告)用以口不免有可乘未知投狀可否整請更 携來所起普對於數地南步數可旅民拆法第二 第五八號五年上字第八五七號最商法院二一十一年上字第六三號二十二年上字第 之鼠至甲丙訂娇而未結婚倘不得重婚然來判例如前大理院二年非字 得請求來所逃乙知悉在花然時效業已完成自應受法第一O五三做 阁 析疑二四九一 百五十六你第二款之规定為张或減航愿受与决事暗之明 民抗告费用件有無定微收亦赐答(定單一三O二七)析疑二四九五 二二二號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五六號均有明文可资参照 周刑事容限则第一做第二款格粘定二十二日刑法第一O八條规定(衡
———— 文字由OCR识别(未校验),可能存在错字;请以原始完整版为准。

![[法令周刊]一·吴经熊俞承修上海法学编译社](http://img.cuwen.com/p60/01/720698_01.avif)
![[法令周刊]二·吴经熊俞承修上海法学编译社](http://img.cuwen.com/p60/01/720697_01.avif)
![[法令周刊]三·吴经熊俞承修上海法学编译社](http://img.cuwen.com/p60/01/720696_01.avif)
![[法令周刊]四·吴经熊俞承修上海法学编译社](http://img.cuwen.com/p60/01/720695_01.avif)
![[法令周刊]五·吴经熊俞承修上海法学编译社](http://img.cuwen.com/p60/01/720694_01.avif)
![[法令周刊]六·吴经熊俞承修上海法学编译社](http://img.cuwen.com/p60/01/720693_01.av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