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三十二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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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 本社 吴經熊博士主 R 承楼 证 价特售發元四十國部每元一费寄郵 麦费寄及特羲律法行現 册所 最效教:承效 文 文 西向肉向向肉肉角向肉 分分分分分 李之屏 史寬著作人 丁元王效文(以華列大)經熊 季手文 规,以期切合國情,外参照最新法例,以期潮流,更以我 者,今已规模大矣,是立法固政府之貴,而守法人民固有之義務,然立法用語,索主,文簡括 仍,而解已有更易,時代不同,主旨斯,若非有深切之研究,不易得正碰之理解,而致守法者有無所適之苦 我國自國民政府都南京,五權分立,乃由立法院分别急,制民,刑,商事,各法,内酌往普成 總理先生之遗致,為立法最高之原,昔之因陋,就 或 翁敬棠為學上成精之长現固无雀尘要科日依司法院督法科學 條第二项之规定以教授土要科目二年以上為取得推格之一種此 法合刊第三六六期修改刑水涨法發抓终效之管見 除於委用後遵守法外於出缺之時由長官於親及介绍人中任 意委用其查格是否合格未經事前針得時交付密此種法殊 成行政法教授二年以上而任為推检該末段有查合格字樣 院所列界除民刑及乘法外尚有法行政法等科在内若該教投 阶習政治學名對於民刑法及法未涉骥似不能以其會任法 名籍必已列人候名籍始得任用或竟能除處引除各院長官愿 案鼠余意對於合格人材宜為存做照前清候人辨法凡經考 合格或經自請密查合格者由司法行政部预送鈴部密查列人候補 简任洪官资格中無律師及法學教授之规定则律法合刊 為不必出底之案件依縣司法處律執行務法第七项律師自亦不得出底 刑事案件容期日縣長得不出是否出縣長自有料的之地如縣長 第三六六期析疑 若 自應按借贷當時京鏡與銀元折合時折算銀元以為給付等皆足依也 二1 案情果重大即依該補充條例第一條之规定道用刑事法第二百六十三像强 年院字第一五六二號解群被苦人固得提越自而自案件之被告侬法亦得提 制之案件無群人到庭者不得容料律師自應出庭(四)依司法院二十五 析疑一五一五 甲男娶乙女妻產丙男娶了女娘了生男戊已二人不乙两了均故因戊己(鼎)析疑二五一三 本人到場若為反拆自同一拆程序 起告之反飛無為自或反均可委任代理人到場法院為必要時仍得命(吊)年幼甲納婷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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