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三十三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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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 社 吴經熊博士主 價特售發元四十國部每元一费寄郵 表費寄及價特害義释律法行現券 史尚寬著作人 丁元普王效文(以筆列次)經熊 包 者 以 我 無,國 期,今已规 自 合 或 國民 政 俞 翁敬棠 黄右昌 金盛 李之屏 承修 徐家 洪文 季手文 郭德 法 可稍 修 康焕栋 英 懋生 保 於施 部 廣州既無增加經費之困復可便利之進行至於察官既不理通常 此外雨院或三院四院合設推事一二具视案件之繁分赴各院巡测密 快合刊第三六七期莜修改刑事法發检終效能之管見 勤加检察使大夫國人刑警傷不敢以身試法依現行制度察官 察盈看守所刑事法定有專條矣臨考武监观公债抽還本著官合其分巡各地實行检員额少效能 民有如上逃则可雨院或三院四院合設一員命名某某等地方检察 或上海雨特隔检察官均不值查通常案件而检察官之效能仍未 為定例矣管見以為更應充凝列於下检察官之職掌(一)查犯罪 提起公新或上(二1)指遵自或獨立上(三)视察监看守所(四)检查官署會計及有係之單據或簿册(五)臨考武(六)监观公贷抽 見發是不然上海雨特區浊合刊第三六七期析疑 暂行例第一條规定得許假者蓄监由管狱員提出所協造委員會指派委員 地在取其套告普未成立监所協逃委員會縣分由縣長承員員會取 具會同意書遵同執行判决嵩及身份册等件一件呈送高等法院院授首席检察 析疑二五三七 剪店喧援及屋欲以警法非公共處所又非深夜未知用析疑二五三四 官接辦營員及縣均無逻呈司法行政部之 縣司法官如因州事案件下鄉勒紫費是否達法或因民事件 如 事件向縣或隔所告 新解答(定單一五七五六)答喧未在深夜又不害公安自難以還警法至未公安局所縣分於 何法條對付又未有公安局所縣份關於警案件是否向司法處店抑保向服统 一五七五六號)屋執到地履勘其收受費用有何又刑事狀强過微副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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