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三十六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强制執行法通義 康焕著 民事诉执行规则而行後。程序上之闲業诚少。近更有强制執行法之定。對於各種執行方法规定為。惟其方法 执行為然腾人之最移日的。亦即行司法耀之結果也。前此因執行法规未及正式制定。执行每感困殊。自補訂民事行法 寄费一角二分 人應秉圭桌,即败人及立於以外之人亦宜稍事涉。有時因執行不合法而妨害其利。愿知其防渠之方法也.散見各條,偶。欲求援用。不易贯通,本由法專家康火由先生就最新款行法规分章。群明。不徒 書新版出社本 校 吴熊經 訂 全書 郭辑精裝實價一元二角平装實價六角 本普為便於臨時用法條者而解。於各大部法典之文後附以象照文。凡與該文有者。無該文為相類或相反之规 定。均悉數入。
法合温刊 未免為架之而人類互相承重其價值之一點仍不失 近代民主政治之理以國民之人格平為前提天赋人之民 第三七O期 策四例 之主啟為集合機開之選民國任命之程序為投烹其方式稍有不同耳還 奥君主任命員或其他國家機關任命公務員同其意義惟員任命 所歸納之原理也國民人格既平等自燕所特權亦無所治者 為民主政治之骨翰蓋國民人格之斗等為吾人偷理之要水初非基於史 之和 會亦非民之樣本人民行使還為國家公務之執行而非偶人自身 既與任命權同其性故被還人必以具有相当能力為要件而 利而設雀自不容孤行其是民意於不此所民意改治是已雀國 家機關仍由自然人和丽成有權者耀保然之整故此等機關往往 為有任期之规定以及民泉能免之规定以防會
(定單一五六六三號)法合刊 第三七0期 答來所情乙犯遣私文及造印文罪既有了戊可以登明犯罪自然 析疑 在民法物施行以前出典人於典期届滿後案已經過二年未回者現在始 张原價回典物不受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项之限制否(定单一五一七 二 析疑二五九九 成立造印文原達其造私文能效之日的悲依刑法第十五條 早)七)答出典人甲於典期届滿後已逾二年始欲以原典暗回典物此時消時效業已 引明交载答(定單一五六六三號)經取得典物所有若甲乙間成立典振契約係在民法物福施行以前即依民法物 施行法第十五應道用清理不助產典赏法第八定自立豹之日起十年 析疑二六OO 依法合立小學校之教具刑律所之官目相可寄参久 之職當然包括於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