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三十八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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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要啟事 本 刊因事關係。所有 各 種法合材料。均感缺 乏。且郵局對於印刷刊物。一時不易寄。自三七一期 起。严得合數期出版一次。隨材料之多寡。臨時決定 俊事平定後。仍當照常出版。独合刊 還實已早具惡例是間接送之法是否確當似仍不无商酌之餘地也 民大會非常設之機開亦無常仟委員會之設置同時總之勒選與 第三七三-三七四期 四權實例路 患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填及第三项)愛斯多尼自治行政代表由人民直接選(一九二O年法 參照拙落法草案義第六九、七.及第一一九)探一核選制最為適其法即由國民大武若千人還再交國民投 實有接還果既有困難而問接還果叉不能無所似不如改 第七十六條 多米尼加—各省長由人民直接選(一九二四年法第七 票决定已見前立法院計本問题時亦有人友此谐未被探 至各國法例之探核還则有一九三四年之奥國新强及木年新近 公布之波蘭新法奥國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项规定一聯邦大 纳。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不用民法親之规定 法合刊第三七三—三七四期 答民法為施行法第一條之规定關於親赐之事件在民法親施行前發 祈疑 法享有自以乙為是 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等占有權非事於自然人之利法人當可 析疑二六四.律師可否受外商洋行及事館聘任為法律顾問如可法律根何在(履明)律師章程第一做第二规定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品為契赐之明或代(衡)析疑二六四三 有某甲於去年破匯某乙某丁携至後忽患病匪因於耳目放不醫(衡)Lr 析疑二六四一 訂契等法律文件自可任外商洋行或事館之法律 值查庭不為師席如保代告告發自可出底惟既焦则似不穿制(牟)百四十七第二项之罪 明寶係病死)今夏獲某了某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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