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四十二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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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要啟事 本 刊因事關係。所有 各種法合材料。均感缺 乏。且郵局對於 印刷刊物.一時不易寄。自三七一期 起。飛得合佛數期出版一次。隨材料之多算。臨時決定.佚事平定後。仍當照常出版。尚乞定戶君曲 為幸。接决故也懂我法尊案之所定人民考於中央洪律無直接监 丽授其於民代长所之國民大(草案三十二條第三 法得常八一二八期累四們 之缺陷與運免二之互相聯厨酒正相局 不完亦有還權無是免權不相等放創權實所以想决 1 接復惟國民大會之性與通當所會者有其白身亚掌 立法權亦非宜於一切法制之機開國民大會之資及代行人民 款及四)此创與復决自武得為人民之問接们興 提出法案經多公民自行决定探該法案使成正式法律之概其 行使之于與免相等亦须分提案要求之程序與投票核宠之程序 制權或一樓—或案通殆指定公民自行 假手於特的代表之直接民權耳此誠宜接民權方式中之一特例也 之四而止立法本旨盖以一同之大直接民權必祭耀行故设國民 大會之代行制析疑二六八九 法合刊 第三八一—三八二期 析疑(衡)合法可持上法保與之對抗客 一目史不將敷拾元付之流水 於各法律近年來是否修改學生欲現行法律羲書及各法理學誠 本局出版之現行洪律義最新修改之本内容富校訂精可供参 析疑二六九二 地永细不產所有模等诉初均判四、五元不知是否為該 問按民诉法四六三條规定爭價不五百元不得上三若婚扶粪地上(阜)新疑二六九O 甲某先人有宅一所租興乙某居二十餘年未立租契只有年收租照可(早)限如受限若於起時按千元以上业(因以上各無一定價)可否上三 不另得他人承程人不可霸相為一般人所公試問此智能否有效此智惯應以 先保交租若干品後經甲某於民十七八年開增租洋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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