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周刊】四十三 - 吴经熊俞承修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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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聚要啟事 本 刊因事關係。所有 各 種法合材料。均感缺 乏。且郵局對於印刷刊物.一時不易寄沥。自三七一期 起。得合佛數期出版一次。隨材料之多寡。臨時決定 事平定後。仍当照常出版。院代提法案(該邦患法第四十四條)快合刊 催所原则的行興草案的行其區之界限有時亦至不往 第三八三—三八四期 四糖實例 取典否該會之自由如原案遭否决须另有逃民五百人之彻行方 制在内其制還民二为人得向邦會愈行一法案邦會該案其探用颇易發生問题例如德國法關於行本须精密之草案方得提出 往若干法案具法律之形式而其細目仍须另他法為之補充格 言之是此種法案似仍為原的法案而非精的草案此於創行之運 此稍典立陶宛制有别 得將該案再付人民投票公决否此案印歸消诚前者之行為一般之 創行後考之創行则即假借的創行催其所假借者仍出於人民向所自提 原即至於群細辨法該案第四條规定另以施行法铺充之此顯與患法上 行案該案示收之國際 國 际私法 需要最感急切者—故本書—關心是法者所必 是我國收回颌事裁判權後 版出社本 陳 總 私法 法總主本 律验任营 滴大。0著 用部特對者 於陳 输分著 君 是 因國际 亦 際私任 際私不法上 郎 私法旧研海 為 去之究各 適试有大 莓用清 素學 有方嘴 在主 名法明各任 频控及 解.满教 不酌有授授 法亦乡 更律不不年 换適案下.用.各界人士所不可不者.以例所 免以集 亦 也名酒 写。授系 题 遠著 全营二册 五分五厘 宜二元二角 每部另加寄费 目要書本 第 第 二 國國國國 際際國 私私私際私私 際 私私 法法 法法 私 之 之 之 法 成存 研 存 在 究述 背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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