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论】一 - 朝阳学院法律评论社北平和记印书馆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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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容六年,民法大家也,若有路论(一八五四)權(德国德仁附博(Dr.HenchDerurg)生於九年,六东一入六四)法學通(一九六)华十私法(八七 主一八)普士盛法(一八七五)普士抵押權法(一八 七七)德民法论(一八九八至一九五)後者允為作 实轩珍城法家象之七
防止後列之五填端而已:民事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所前 第五百四十一期 三推事故意為不公平之裁判.背設文級制度之意旨.一般民猜疑推事不能為公平之裁判.四 五 背合之精神.事圆於先入之成見.種以上者,即應為事避之原,因是民事新松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欺所前 以上五種端,均愿防正其發生,凡有一種事由,足以引起此等端一種或二,即有時不能防止,此余所以前密一,應廣義解也.寄,不解下殺,應解為現密以前之,若不如是解,则上逃之端 如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