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论】七 - 朝阳学院法律评论社北京.pdf

九朝律 介名著 国十六年出版後目本各耀均加以良好之批推 作现已流傅於关各國其值无待遵此次三版 本校教德先生所著之九朝律考自民 李赢先生省,計五百四十除真都二十徐萬言 比民法倩通则 通期(第一五三條至第三四四)為,下列十你國民法 以我民法 山 文稽古亦程氏您著之一清代研究文之書何止 只售三元五角儿研究中调史者所宜手一也 商移印館仍广销路起见改用五號字精装一工 大學斯委快定大學最之一原善三十离 也。用六十道林纸印刷,金学布面,详裝一厚,兹略果 或移法條文,宏博精滨,而有之,询亚東民洪界之著 其。
德國民洪克博士(Dr.
患草中之勤规定 地權之羲;而第二十九條第二项:一制定合理之餘分配制度,以平衡勢之經濟 第五百四十七期 利盆,及木條其他各,亦背未制资本之羲。尤其本條第二之规定,以平衡 資之經濟利盆一為,與制資本之义,不相合。因前者以承分立 為前提,故進而平衡其經濟利,後者以消資分立為前提,故抑制本家 使之平於動者。由前一项引申之,则資之級久可存在,只要和之,即已 國家之能事;出後一引巾之,資方失其累資財之機會,根本上不能害人,其結果则木家消,而會之粗平等,且無。故第二十九條第二项之定(三)愿改為動者,與简制本之意义及民生主羲之最羚目的,相差太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