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论】二十一 - 朝阳学院法律评论社北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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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之處,分三端之.民法一.五二條十之解释 第五百六十一期 三(院判云:因犯不名之罪,被處徒刑一,不包含通在内。查民法一.五二條十所不名之罪,指其人操行不,而生破廉耻之事,匍公庭,聲名玷污,致影響婚姻當事人他方之人格而言,如盗欺路偽造等行為均之,而通尤情事之重大者,無文義上或一般會之通念上觀之,自保不名 殊可怪矣,其不當者一.之一,事理彰,原無待於解,而院判獨斤斤及之,反通非在不名之列,民法一O五二條二之與人通與同條十之因通妄被處徒刑,(即不名之罪)并(二一)院判云,使一種事,可成為兩種離婚原因,之立法本旨当不如此。
民法一.五二條十之解释 判不察,竟使雨種輕重縣殊之離婚原因,而受同一消減時效之支配,奚足以昭公尤 第五百六十一期 一 耶?其不常三.事變,誠勢所不能。推行利,俾無格,實有待於司法者本其法律智識,密判經 抑有進者法律條文簡括,會事變無,故立法者欲以有限之文字,網羅無翁之 驗,旁通曲,著為判例,以應用。日人穗博士日,余信判例法之存在及價 值,(見其近著親族法序文)亦云然。惟法院判例,應於法文易滋會處注意,规 之嫌矣,所判例法之存在及價值,如是耶?我覺明之司法當局其念之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