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论】三十二 - 朝阳学院法律评论社北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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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圈辨法 木刊第十二卷優待訂戶减價 朝陽學院教務技王先生所著中華刑法 平京津晋均有發北平由本處發行南京由法 朝陽學院出版課售書處啟事(一)訂訂户減價訂辦法①一次全年者:费洋四元不另收郵 售借不能制一兹將平京雨地售價分别刊表如左 律社南京分社經售中华刑法出版地保在北平由 收郵費新訂訂户减價定辦法 0一次全年者:報业洋四元②一次牛年者報洋二一元一角不另一(二)北平售價元八角四分 另加郵费三角(甲)小装上卷實售大洋肆角 下寶售大洋八角外寄每部 中农實售大洋一(郵費另加)(郵另加)一次訂開牛年者:報費洋二一元一角(二二)南京价價 分外寄另加郵费三角(乙)洋布面皮春金罪利法定主藏之立法及解 的遮用,無所得也)(五)。罪法定上之目的,住於禁主無法文根面罪或科,无不利於被告限 第五百七十二期 氏另於合理的解一概念下,主張張解,與氏之主張對禁止比附援引者微有不同.度内之類解及當然胖,原不任禁止之。故氏所,形式上似以无不利於被告為條件,許推解及勿解之適,實寶上與氏對否定推及勿解之通用者,無絲毫不同。都 有人民之身,非你法律,不得油拘襟問處之定。故罪依法律明文,無由成立。盖以近代刑 張孝移氏。張氏日:本法第一规定,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刑者,其行不為罪。吾國臨時約法 單法定主為對外之原,同時又受業本在後期刑法意之影,未能始終者為 法念,凡罪科刑,對依法律為根。非洲法定术滚之就法及解荐,今有專主之精神,刑法解之下常然無適開余地(十二)北附挖及推之 也(十一)其推解日:我國花明文可用,七文成案理。此推 综老民之丰限,際土亦於然解之箱内,普此附之作:董對终张,到提及.追用,至期明。於當然,则日:一形法不用行,偿勿解,不,(十三放 郭氏之見解大亦然。卯氏以現行法第一條合有一,第一的力,第二一為规 法面,即肾行别律第十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行俭不罪之意羲也(十四)其法之解目 本法所犯罪之行為,本法有期文者给限:木法無明文,無命其行如何,不附控本 一解释刑洪與解他法律不同,即解程相法,不許為類得是也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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