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周报】二十五 - 朱斯煌银行周报社上海.pdf

於 行 銀 之 行 政 部 管 调 理 行 報 辨 法 之 目 检 奥 錄 建 第 11十 銀 卷 行 學 第+十五 金六 融 期 销 合 息 總 第 一 四 三 過 號 银 關银 南 於行 美 各 處 之 或據 通 货 来五 年 服 式 及 支 其 票之 各革 策 方新 之 意 见 楊 朱 斯 惠 昭 煌 内要 開 仓行美商府瓣政 收會委方公經财期停申金雨收法院 復發員法司费政業請中銀已會 區表登佰收货時青支行低 人記算支期理用借准钞止通 票許不 四棉絲保理二统八馬售延防财三八 项產外险辦月之搬倩種來舆营期止政九 對估銷單法份建五券華指外金部 策計發處泥十决券僑定匯中銀管 定在部银行出理
十二十三 七银行之記及检查問題 銀 行 通 第十五十六條 報 三、銀行存款備金問题 二 乙、九其他問题第二十六二十七條 八銀行因法所受之處分問題 第十七至廿五條 意見一 依 開於草案第四條 活期存款備 率應低於定期作款 照规定即以最低率百分之十存其即少百 分 加 合載於左 一、銀行之定義(草案第一條)下列杞保將各行而意見及各在座發表意見就有結果者粽放,银行放款依 銀行於必要得按存備金數 後方可诚設時活期存款全敢提取時銀行將 者世决非嗟可故在必要時中央银行應准子 向中央銀行承借 收 拆 意见一 格,倡 二,銀行之設立問題 開於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查勝利後通貨情形仍未能人正常
fi.銀 行 過 报 四 四、銀行业務及放款數問題 中央行對各行存之備金給子较優之利息 随 料 字句酬去或將原交修正以免代人受過 故本條應將透支契除外希將一合法經營木業写限 意見一 分之五十(一)於草案第六條 放總百分之五十概請改為全年邓均不得少於貨放百 本條第二规定行對於前頂業務貨放之数不得少於贷 意见二 到.查草案第七條末段開於一銀行承做前放款無以放或 信用著多山銀行招狭用反故要求訂立契以完全辨 意见二 利潤之厚否為其先决條件同時各行間因性與会 放百分之五十一似覺過於硬性缺乏伸銀行固以 植生濟金融為主要但亦本身之力最金之安全 不得少於 會,扶 意见三 處,税 為小之行莊所不能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