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周报】六 - 朱斯煌银行周报社上海.pdf

信洪草案之 銀著 行 宣 见 報 目錄 第三十一卷 第十三期 國 内要 總第 利聯 年 得 我 一四八六號 税 通 始處 對外 中 T1 津 贸易 市 缴 款 决 計 復 时政 入超 登 部 券 萬 交 易 告 所 八 百 九 三十六年度 所 我 外 管制人興员 經濟 警折合警之地 國現行易标之 商 金朱 學心兆斯 儀瑞煌 外要 蘇往 美 年 浙元 度 洋起 支配 走 下世 色靠货 業今昔之比 界通 现 较 一百 英遠逛前英元 布運有洋 聯中央委 货 率 華大量增加 通 後貨 美花 销 濟 專 子 國速 爪 國 传 易 桐 案 銀 强 產 行 迫 杜鲁 增 卸美船货物 紧急 决 价款
銀 行 遇 本法除契道购或命合另有规定或定外前项委人受人 報(保人及信财)二 及学人包括其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第二條委人得以契或道指定受人及受人受記人或受 第二章 信之成立 第三條委人得以只或還指定受記人受人及信托 人如未經指定或已指定而不存在谁無能再為指定院得 人.定洪院得因利害保人之整以命合選定受托人或指定受 受人或受人如未指定或已指定而不存在無再為指 第四條 或题定)及受人包括其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受人受人之指定 立契裁明各委人對於信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對於同一之信财產委人有數人時其同與受記人订 為受人(受人之格)第五條對於同,之信财委人有数人應共同與受托人 立奖戴明各委记人對於信财
銀 行 报(受人越權限之行為)四 記人所授興之信權限 推定委托人若知此情事亦尤更其授與之權限不得變更委 委人所授與之權限(学人對於急道情事之處置)第十四受泥人非有急道委人反受盆人之利旅可 推定委托人知此惜吊亦允發更其所授與之權限都不得變更 其因道或命合而成立著非整請決院為定不得發更之 情形瞭得微得其他方之同意疑更契上所定之信記權 第十五條信托因契豹成文者委人受人或受人之一办於 限們委人於司立契明委托人有權變更所规定之信 情形時得微得其他方之同意見上所定之信沿權 權無微得其他方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信托權限之授與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二人 或命合所定之信托權限(信權限之變更)洪院因善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