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卷二十六.pdf

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 刑律 人命 課人 或課 候 盟 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乃坐 名 考 未 次定四事全书 乾 谋共 人抖 大清律例.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监 候
一凡勘问課人犯果有計陰者方以造意 蕲助傷重者方以加功而已行人 見獲者方興强盗同辟母得一言為造 助勢為加功坐虚職為得財一概死致傷 多命 一凡財害命照律立决外其有因他事 人後偶见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其行何 大清津例 隙有何证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人後見
靳立决而加功者盛侯不加功者亦照 例問癸不行而分瞩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 得財人為首者监候傷人為首者 监候其為旋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遮減 几襟人已行其人知覺奔逃或跌失或水 等頂難未受傷因脱死於他所者造意 者滿流為滿杖若其人追於凶悍當時失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