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_卷二十六 [大清律例]

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 刑律 人命 課人 或課 候 盟 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乃坐 考 未 乾 人抖 大清律例.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监 候
一凡勘问人犯果有計陰者方以造意 助傷重者方以加功而已行人 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母得據一言為造 助勢為加功坐虚職為得財一概死致傷 多命 一凡財害命照律立決外其有因他事 人後偶见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其行兒执何 大清律例 隙有何证據果像初無圖財之心人後見
靳立决而加功者盛侯不加功者亦照 例問癸不行而分瞩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 得財人為首者蕲监候傷人為首者紋 监候其為旋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遮減 几人已行其人知覺奔逃或跌失或水 等頂未受傷因奔脱死於他所者造意 者滿流為滿杖若其人追於凶悍當時失跌 大清津例 身死原监侯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