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卷三十至三十一.pdf

定四庫全書 天清律例卷三十 刑律 越 凡軍民皆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 受 理 或 受 司 理 不 而
午門長安等門内畔冤枉奉 青勘问得實者加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若涉虚者杖 一百癸退遠地方克軍其時奉 音止拿犯人治罪者所情词不分虚實文案不行仍 将本犯加一窗月癸落 凡跪 午門長安等門及打 人青 長安門内石狮冤者俱照擅入禁門冤例治罪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挟制官府及將酸昧不明轰 職事情污人名節報復者文武官俱職 軍民人等皆癸附近光軍其有曾經法司督 等术門问朋白意圖於登聞鼓下及 長安左右門等自剑自撤喧呼者送法 司 追究教峻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 事什多人越進院入鼓妄行鼓 告者將首犯亦照此例治罪人各減一等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