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卷三十二至三十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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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二 刑律 菲偽 是 电:候為从 杖 一百 减一等 为徙者 天青津.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提鎮守不坐.害 一將印信空控寫他人文書投官司 O 盗用钦给關 防 條例 為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问外若为察 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 科飲財物者問近充軍 儿非為各街門文書盗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 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坐罪將相 為 首 品 者 首 軒 候 為 从者杖一 皇后 為 绞 流.若 傅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 衙門分付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从者各減一等岩得財 而菲傳無 大清律例 者計腻以不枉法因 傳 得財 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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