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卷三十五至三十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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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十五 刑律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以最 重之 罪人為主诚 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條例 隔隔省密擎强盗及人命案内應凝重 犯有合劫奪及狗庇不解其該管官题解 任如在隅省移咨會解任犯明具题 開該管之鄉地甲嚴究治若本無擒犯 狗庇等樊而捕後被劫者將捕後照 告律治罪原之員即行開復捕役之 員交部處聞請 旨後行 一脱逃要犯務將犯年貌籍贯有無痣細 開明行丈通各州縣於文到之日差捕 一面填印票分給各鄉總甲遍行察如果 偏无踪年底出具印甘各結转详咨部仍命 接務獲知照案 一捕强盗人命或關係要案内人犯如有逃 大清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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